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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是现代教育体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作为社会化的一种重要的制度性机构,大学教育担负着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传播社会文化的重要任务。因此探究大学德育教育,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而且一直要面对的问题。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实及影响
目前,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 ,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 ;“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60% ,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了社会刑事犯罪中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 。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大学生犯罪人数有明显升幅。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5年期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5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以上数据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这种现象就是a+x=y,a是常数,表示共性条件(虽然事实上共性条件也是可以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的,但相对于个性条件来说,它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即: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相对稳定性。);x是变量,表示个体的个性条件;y表示达到犯罪的量。设n为达到犯罪的质变点。当y小于n时,表示不构成犯罪;当y大于或等于n时,表示构成犯罪,y-n的差值越大,表示达到犯罪的程度越严重。从这个公式来看,导致结果y变化的,只能是变量x,这进一步说明了内在动因的决定作用。因此,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特殊的个性条件。而由于他们大都受过高等教育,所以,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性却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项对全国22个省市的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在人际关系、情绪稳定和学习适应方面的心理问题尤为突出,有心理障碍者占16%至25.4%。其中,有焦虑不安、恐惧、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心理方面的影响和压力是导致其个性条件值变化的重要因素。
第一类,过于溺爱型。上大学就一定要离开父母,进入一个新的环境,希望远离父母后能独当一面。但由于孩子长期处于过分溺爱中,使其陷入理想与现实矛盾的痛苦深渊中无法自拔,最终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分裂病症状,丧失了正常的判断能力。
第二类,落差压力型。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已经过了“独木桥”,在大学校园中还是同学的榜样,脚下是一块块成功的碣石,但毕业时却产生了迷茫,难堪重负而选择了极端的做法。
第三类,放纵型。如今多数的大学情侣都有未婚同居的经历,这种没有法律保护的同居生活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来说是很残酷的。处于青年期的他们,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
第四类,交友不慎型。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三、加强道德、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法律观念
如今大学生自杀、卖淫、吸毒的现象日趋增多,而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种现象不得不使教育工作者们有所思考。
为应对此种现象,大学应适当改进教育模式,把加强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当作入学后首要问题来抓。比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大学校园里适时开设心理咨询辅导,并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定期到同学中了解情况,对在校教师进行培训,使德育教师能达到一般心理医生的标准,注意深入实际,切实解决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改善处理各种矛盾。对思想政治问题,工作要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其次,延长军训时间,增强学生的自理能力,培养其坚强的内心。最后,注重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防止大学生违法犯罪是的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单靠院校的力量还不足于预防与遏制,有必要联合一些社会力量共同教育。针对这些现象,高等院校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法制课堂,更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教育后人,不要让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一些军事院校和警察院校可以作为典范,其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几乎为零。这些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们全身心的投入教育事业,有的同志甚至还会和学生们一起生活,他们能更加关心我们的学生,积极主动地和他们谈话、沟通,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所以,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及教育工作者们不但要关心,注意辍学在家,流落社会的浪子,更要关注所谓“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校园环境,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大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
梁启超在其《少年中国说》中有这样一段话:“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大学生是国之栋梁,所以,减少大学生犯罪,加强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对于我们的国家乃至整个民族具有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犯罪学新编》,宋浩波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
[2]《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周晓虹等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
姜文锋:中国刑警学院基础部。
李 沫:沈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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