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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乐舞艺术中“和谐”观的审视 - 山东文学
中国乐舞艺术中“和谐”观的审视
作者:□李晓君    更新时间:2009-12-19    【字体:

 

 

 

   要:在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美学追求中,中国舞蹈艺术中体现着“天人合一”的“和合”之美和生命节律与舞蹈节律的“中和”之美。

关键词:乐舞  和合  中和  审美

 

舞蹈被称为“一切艺术之母”,古人云:“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这段话生动地道出了当言语、感叹和歌唱都不足以表达人的情绪时,只有手舞足蹈才得以使人得到情感的尽情宣泄。中国舞蹈艺术植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它的发生发展都包含着丰富的以“和谐”为宗旨的文化内涵。

一、乐舞结合中的“和”与“谐”

在中国舞蹈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乐”和“舞”曾是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古代“乐”的演奏中往往含有“舞”的成分,而“舞”的表演中又有“乐”的节奏与旋律。“乐舞”的结合就蕴含了“合宜”、“适度”、“理性”等和谐的“因子。”

“和”就是多元融合、和解、和谐、协调。《国语·郑语》说:“以他平他谓之和。”是说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协调、平衡、统一。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舞蹈、巫术、宗教祭祀都注重天人合一,神人相融相通,“礼乐刑政,其极一也”,都是生命诗意的表达,但这种表达从一开始便和早熟的中国礼乐文化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既是生命自由的表达,同时也是人在天地间独立与觉醒的启示,“乐舞”是人与自然,人于宇宙,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表征,他内化于生命的一切行为中,形势与内容混沌不辩,和谐相处,不可分割。诸多资料证明,轴心文化形成前的中国舞蹈几乎与先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尚书·盖稷》中记载的“击石月复石,百兽率舞”、“鸟兽跄跄”、“凤凰来仪”,舞蹈在生命个性的张扬中始终与大自然的万物水乳交融,是天地大自然和谐统一的大合唱,所谓的“礼辨异,乐统同”,“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

“乐舞”的完美融合中,更透露出人与自然万物同声相求的文化和谐韵味。原始社会的人们是天生的集体主义者,游离了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的生产方式,他们将无法生存下去。同理,原始的“舞蹈艺术”也是一种“公共的事业”,总是反映了整个氏族部落共同体的集体无意识和普遍的情感观念。“和谐”在这里表现为“和实生物”的普遍而又朴素的生态和谐观。原始舞蹈的巫术功能和社会意义,全在于统一社会的感应力,使组织散漫、生活无定的原始人群在一种动机、一种感情之下为一种目标服务。这是中国农耕文化生产方式下群体和谐相处的最初萌芽。“谐”即相合,顺合,配合恰当,无冲突,是先民表达的群体相处的社会观。诚如苏珊·朗格所说:“它(舞蹈)是人类超越自己动物性存在的那一瞬间对世界的观照,也是人类第一次把生命看作一个整体——连续的、超越个人生命的整体。这生命盛哀有期,取养于天……人们根本没有感觉到是舞蹈创造了神,而是用舞蹈对神表示祈求,宣布誓言,发出挑战和表示和解,这要看情况而定。世界的象征即用舞蹈表示的王国,就是这个世界。而跳舞则是人类精神在这王国中的活动”。

这种混沌未开的“和谐”表达,是人类建立诗性世界的开端,生命正在一步步地由物质世界走向精神世界,一个独立自在的感性空间的幻想和虚幻世界的中心,一个张扬个性、释放激情的舞台,人们在不断的地拓展着情感表达的空间,舞蹈艺术把天地之“和”与人心之“谐”完美地用特殊的乐舞语言表达了出来,它既不是生命动态的简单模仿,也不是人体表情的简单化,而是一种生命节奏的震荡,生命感觉的张扬,它是一种力的视象,是“天地和合”的最有力的表征。

二、乐舞艺术中象征文化内涵的“和谐”

舞蹈表达的是身体的语言,是情感的语言,它具备丰富的文化内涵,其中“和谐”是最重要的文化内涵、“和谐”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儒家和谐思想体系中,乐舞也是“厚教化,美人伦”的重要手段,只有情感与理性配合得恰到好处,才能称得上君子。这正符合李泽厚所说的中国的“实用理性”和以“情感本体”为核心的“乐感文化”的传统逻辑,中国舞蹈艺术在夸张奔放中始终保持着理性的节制,所谓“歌以咏言,舞尽其意。是以论其诗不如听其声,听其声不如察其形”,这就强调了舞的重要性,可以引申理解为舞的宽广内涵。

“制礼作乐”,是儒家“和谐”观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它是用“作乐”的方式来实施“礼”,如两周时期的“六大舞”和“六小舞”,前者主要用于宫廷祭祀的乐舞,后者主要是教育子弟的必修课程,舞蹈的形式与内容开始发生了剥离,它在维持社会和合的大一统观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舞蹈身体语言更深层的表现是,它不是象征个体行为,而是象征群体行为,这时舞蹈也就表现为一种社会性的仪式以及集体性的行为,这一行为表现出复杂的社会性的涵义,每一时代的舞蹈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寓意,此即舞蹈身体语言的时代性和时代精神。“舞蹈”社会群体性意识在“制礼作乐”时代恰成为实现心灵和谐、心灵渗透、保持现有社会政治秩序、化解心灵焦虑、遮蔽社会矛盾的强有力的政治工具,这种过分显现意识形态化的舞蹈,必然使“和谐”处于一种僵化静止的状态,必然失去了向无限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失去了其自身的感染力。明朝著名音乐理论家朱载堉在《乐律全书·书律》云:“今接乐舞之妙,在乎进退屈伸离合变态,若非变态,则舞不神,不神而欲感动鬼神难矣。”

舞蹈是生命活力的象征,也更是一个身心和谐的表征,它是充分展露个体与群体情感、发挥个性的手段,它是人类在追求与天地和谐、社会和谐之后由外到内所追求的身心和谐,此为舞蹈身体语言最基本的表现,它具有一定的宏观文化背景,因为任何时代都要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尤其是伦理规范,同时要受到群体的纪律约束,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所以,通过舞蹈(无论是个人舞还是群体舞)则可以摆脱,即便是暂时的压抑与束缚,以充分展现自我,暂时或永久地得以松弛、解放。如原始乐舞中表现生殖崇拜的舞蹈,是原始性爱得以在公共场合下实现的方式,而在日常伦理生活中伦理规则的严厉制约,性行为受到极度压抑的状态下,在节日或某种宗教祭祀场合下,通过舞蹈即可解放这一精神抑制。

三、“尽善尽美”追求中的“和合”论

中国艺术体系是追求整体性的建构,诗、歌、乐、舞是浑然一体的和合艺术创造活动,是中国人特有的精神生活方式。如果说诗歌吟唱侧重于个人心志的言语抒发,那么舞蹈就是集体情怀的行为感染,都需要在和合艺术创造活动中提升艺术灵魂的境界,即:灵境,才使生命主体道德心灵超越了肉体的生理限隔,达成和合融融的天下同乐意境。这在中国传统舞蹈艺术中的诗歌、乐、舞三位一体中便可看出,如唐朝以公孙娘的“剑舞”最为出名,这个以剑为道具,从武术中发展出来的舞蹈,舞姿英武豪迈,被大诗人杜甫赞为“一舞剑器动四方”。据说,著名书法家张旭看了公孙娘的《剑器舞》,草书大为提高。

中国舞蹈艺术追求多种艺术的交叉融通。它是一种复合型的艺术载体,音乐、舞蹈、绘画三位一体,如汉代的“乐舞”便是一种集杂技、武术、演唱、舞蹈、滑稽表演和音乐演奏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表演,被称为“百戏”,这种中国传统舞蹈艺术也是中国人表达情感的一种语言方式,所以它和其它艺术样式相融相通,共同营造着“尽善尽美”、“思无邪”的和合之“灵境”,它超越于一定的人、物、情、景,又内在于人、物、情、景。情与景的融容和合,既激发出最深的情,又透入最美的景。这样,景是情之景,情是景之情。犹如“天地氤氲,万物化醇”,是一个崭新的意象,美妙的灵境。它已超越了内在的与外在的阻隔,是“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自由创造。中国传统舞蹈艺术的“和合”追求,使其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一走向丰富,由僵硬走向活泼,它为自己寻找到了一个生机盎然的生长环境,也由此使自身焕发了永不衰竭的艺术才情与艺术激情。舞蹈与音乐密不可分。舞蹈本质上也是音乐,音乐甚至成了它的灵魂,成为精神依托。只有音乐飘荡,舞蹈的身体语言才能真正发出声音,才能表现出活力,展现出魅力。舞蹈也是流动的雕塑,现代舞更能展示这一丰富涵义。

中国舞蹈艺术的包容性、兼容性,使它在“和合”的审美艺术追求中达到一种宏阔澄明的境界。如:《黄河魂》和《命运》,以象征性表现手法努力发掘精神内涵,以抽象的音乐舞蹈韵律引发观众联想和共鸣;音乐取材于《黄河大合唱》主题,舞蹈动作也明显象征黄河巨浪汹涌、黄河之水天上来的气魄,通过船夫(舞者)与恶浪搏斗的动作来象征中华民族倔强不屈的精神,在这里艺术手法在“和合”中达到了相得益彰、水乳交乳之境,同时在艺术形式与艺术精神的结合中更达到了“和合”之大美的境地。舞蹈是一种“和合”的艺术,它使艺术创造与审美活动具有超功利性的主体心灵、精神自由的象征,它是一种超越性需要的、非异化的高级精神活动。

四、“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中和”之美

中华民族是一个性格内敛,情感细腻的民族,在舞蹈艺术的审美追求中,同样追求着一种“中和”之美,在这种“中和”中,追寻着“天命之为性,率性之为道,修道之为教”的自由之境,中国传统舞蹈的风格,体现在外在物质形态上,是舞蹈的体态、节奏、动律,体现在内在意象上,是中国人看待社会、人生、自然的独特视角,这一独特视角是在受到了民族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制约和影响而形成的,“中和”之美在舞蹈艺术中主要表现为它在个性的张扬中体现着顺势而为、随遇而安、圆融达变的审美情趣。如:中国古典舞的特征从舞蹈形态上分析归纳,其动作规律是“逆向起动”原则;表现在“欲左先右、欲前先后、欲提先沉、欲敞先含”等身体动态象征上;在动作的运行路线规律上是“圆弧轨迹”,即:在舞蹈动作运行过程的起、行、止上,突出强调的是“圆弧轨迹”;在身体动态的表现形式上 ,集中表现出“拧、倾、圆、曲”的动作特性,即在身体动态的内结构组成中,以及由这一内结构导引下的身体表征,都共同表现在“拧、倾、圆、曲”的动态特征上。在中国古典舞蹈形态上分析、归纳出来的动作规律、运行规律和身体表征规律,都体现了一种“中和”之美的艺术趣味和审美理想。“圆”是中华民族最青睐的一个文化意象,它含浑质朴,追求生命的圆满中和,狂放而不虚妄、得意而不忘形、同流而不合污,温润蕴藉的大美,在舞动的“圆弧轨迹”中演绎着生命的过程,表达着天人合一、奔放有度、持中守节的审美心理,崇尚中庸、排斥极端、天地合拍、质朴洒脱的中国舞蹈艺术,在兼容并包中保持着自身独特的文化质地,不断地充实、壮大着自身艺术“中和”之美的文化内涵。

“中和”使中国传统艺术的美呈现出的美学形态是优美而不是壮美,中国人在用舞蹈语言表达情感中也遵守着这种“中和”的原则,在生命节奏与天地运行的节奏中保持着一种从容和洒脱。这就是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美学趣味。中国文化是一种乐感文化,更是一种伦理文化,它是以伦理主体的精神要素和主体化的活动方式为前提,在乐舞的“中和”之美的内在追求中,厚教化、美人伦,所以与其说中国人在舞蹈艺术中是在张扬释放着情感,不如说是在表达情感、节制情感,舞蹈为情感的释放寻找到了排泄口,同时也在“中和”审美心理的追求中控制着情感的泛滥。

舞蹈是内敛性格中渴望淋漓表达的一种方式,它是身体的艺术,它在“和谐”的追求中蕴含着丰富的中国审美文化心理、哲学心里、伦理心理,“和谐”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和核心,而舞蹈在动作语言的表达中,也在鲜活生动地显现着这种“和谐”,它启示我们只有在对舞蹈艺术的充分享受中才能作出判断,在判断的同时进行享受,这就是中国舞蹈艺术中“和谐”观最深刻的文化内涵。

 

参考文献:

[1]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安徽文艺出版社,1997.6

[2]吕艺生:《舞蹈教育》,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1

[3]姚文放:《审美文化论》,山东文艺出版社,2003.2

 

李晓君:新乡医学院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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